申请人:希瑞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24918号《关于第42592297号“CE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03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7291号“CE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90337号“CE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际注册第1497568号“CERES T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7月6日公布的第175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2月27日公布的第1733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