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23040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9230400

阅读:54336 2023-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40822号《关于第9230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0…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40822号《关于第9230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0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中,产品图片和说明书、吊牌、宣传页等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无时间显示;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买卖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但该合同缺乏原件。在本案诉讼审理时,被申请人经过合法传唤,没有正当事由未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其相关理由辩解及证明的权利,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鉴于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法院判决,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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