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58080号“MAXVIE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97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9月16日至2021年09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校准(测量);测量;工业品外观设计;机械研究;工程学”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存在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2018年-2021年期间签订的合同、开具的发票、项目截图。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证据中“MAXVIEW”仅为产品型号使用,为商品上的使用而非服务上的使用,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本案系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提出复审,故本案的复审服务应为“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判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以及所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比对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项目、发票信息可构成对应关系,在2019年被申请人与中海油粤东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中海油粤东LNG光纤预警项目货物采购合同中 ,其发票中规格型号显示“MAXVIEW平台客户端软件”,货物或服务名称显示为“软件 平台客户端软件(含安装、调试、检验)”;合同中显示合同总价人民币475万元,MAXVIEW平台客户端软件3万元每套,安装、调试、检验费用37万,合同标的中包括合同设备及设备的安装、调试等相关服务,售后服务中包括系统硬件、软件的维护、维修等。由此可知,被申请人在相关合同签订及实施中同时提供了软件商品及软件维护服务,相关公众已将“MAXVIEW”相关软件及软件的维护服务与被申请人建立联系。被申请人的在案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内容、时间、被申请人名义等要素,综合被申请人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