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717544号“蘭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蘭精 58717544

阅读:34237 2023-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17544号“蘭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202715号《关于第58717544号“蘭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17544号“蘭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202715号《关于第58717544号“蘭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申请人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6398号“兰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24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91335号“兰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23期《商标公告》)。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78565号“兰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2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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