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85371号《关于第32789967号“つロ乾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80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1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京行再1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1603号“干杯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公告,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