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美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6275号“TITANIUM TO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申请人独创,在整体上有“钛”以外的不同含义。即使将申请商标拆分开来,其中的“TITANIUM”也与指定服务没有任何关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贵局已在第41类服务上核准注册若干包含“钛”或“TITANIUM”的商标,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贵局核准他人注册的包含“TITANIUM”、“钛”文字商标的商标档案;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部分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证明及相关翻译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ITANIUM TOASTER”含有“TITANIUM”,“TITANIUM”可译读为“钛”,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娱乐服务等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