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3509号“绿洲启元OASIS 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456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销申请已被核准,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恳请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鉴于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哪部分证据或裁文属于其商业机密及构成商业机密的充分理由,故申请人裁文不公开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