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泰宁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崔洪会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对第51490713号“十乐养生 邹铉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文字包含了历史文化名人邹铉的名字,而且包含了其主要医学成就名称,其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商品与邹铉的十乐养生经有关,并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有关邹铉的百度百科介绍;2、“十乐养生经”的介绍;3、相关销售平台上《寿亲养老新书》的销售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历史名人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除霉化学制剂、药草、人参、药用糖果、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中药袋、农业用杀菌剂、医药制剂、牙填料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条款所禁止之情形,故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