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38302号“滇红云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滇红云岭 34838302

阅读:88258 2023-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佰氏康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34838302号“滇红云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545843号“滇虹”商标…

  申请人: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佰氏康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34838302号“滇红云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545843号“滇虹”商标、第5284379号“滇虹”商标、第4341891号“滇虹”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1736542号“滇虹药业DIH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反复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还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囤积商标,超出生产经营正当需要,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一至三档案信息;

  2、云岭山脉简介;

  3、申请人“滇虹康王”洗发水瓶贴的作品登记证书及所附产品包装设计图;

  4—5、相关裁定书、决定书;

  6、被申请人在其网站上公开销售申请人洗发水等产品的页面;

  7、相关裁定书;

  8、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滇虹”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合理、合法,无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图片。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其余意见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8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片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原所有人为申请人,前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抑菌洗手剂”等商品上、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申请人所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片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柔发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片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滇红云岭”与引证商标一、三“滇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在除“杀虫剂”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四在“中药制剂”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中药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差异,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滇虹药业DIHON及图”商标在“中药制剂”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25件商标,其中,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滇虹康王”、“滇虹云岭”、“滇红云岭”等19件商标,与在先已具有知名度的“滇虹药业DIHON及图”商标相近。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佰氏康缘”、“佰氏康缘足力健”、“哈-磁 HCYL”、“慈井古酿”、“妇焱净”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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