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云宁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金羽童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五号融创动力产业园座层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56502696号“lucking dat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067041号“luckin”商标、第33211661号“瑞幸luckin”商标、第40039596号“luckin”商标、第40286067号“LUCKIN TEA”商标、第27409328号“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第40715175号“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及他人知名商标的摹仿、复制,其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经查,被申请人共计申请注册了93件商标,已超出一般商业经营的需要,难谓正当。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商标档案;2、申请人官网介绍及所获荣誉;3、品牌代言合同;4、申请人开店明细列表、部分实体店照片;5、参展照片;6、在先决定书;7、“Daisy”于360百科的搜索结果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六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十字褡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十字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