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40322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9403224

阅读:92870 2023-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赫欧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494032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405992号“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第33224403号…

  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赫欧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494032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405992号“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第3322440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图形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及他人知名商标的摹仿、复制,其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经查,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在2020年9月申请众多“鹿图形”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商标档案;2、申请人官网介绍及所获荣誉;3、宣传报道资料;4、品牌代言合同;4、广告发布确认单、广告监测报告证明、广告宣传资料、参展资料;5、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合同;6、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图形在元素设计、整体造型设计等方面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和构思,具有独创性和艺术美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合同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申请人将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涉案图形在先使用并公之于众,被申请人具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并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涉案图形高度近似,被申请人对此未能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其自行创作的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高度近似的标识注册为争议商标,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三、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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