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斯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智尚伊煌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4日对第46346867号“Purification Grac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PURIFICACION GARCIA”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45287号“PURIFICACION GARC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其他商标,同样是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抄袭和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宣传报道;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品牌介绍页;3、在先判决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兽皮(动物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兽皮(动物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