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纽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5543号“VENUCEL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95846号“比诺兰斯 BENEVOLENCE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