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94787号“富紫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富紫牛 39994787

阅读:142977 2023-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德源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云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39994787号“富紫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243210号“紫牛 ZI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德源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云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39994787号“富紫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243210号“紫牛 ZI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摹仿同行业中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的主观恶意,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性。三、争议商标是对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摹仿,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势必会产生系列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巴彦淖尔市土壤肥料工作站;

  2.所获荣誉;

  3.借助“南方农村报”对“紫牛”进行植入的广告;

  4.申请人在重庆、福州植保会的参展现场照片;

  5.“紫牛”被消费者所认可的现场图片;

  6.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信息;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1类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氮肥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绿紫牛”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紫牛”,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土壤调节制剂、氮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0日

本文《关于第39994787号“富紫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富紫牛 399947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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