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商致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6675号“N多味道 一次吃到(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N多寿司”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公司辅助使用品牌。申请人“N多寿司”品牌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注册资料、宣传使用资料、荣誉、蒲洪亮兄弟恶意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N多味道 一次吃到”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作为商标使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虽指定颜色,但未增加其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