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工大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工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671203号“工大创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730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授权北京工大创客科技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作为商号使用。北京工大创客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复审商标在保险咨询等服务上的使用。但是上述公司因新冠疫情影响未能充分展开保险咨询等服务。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申请人具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申请人及北京工大创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材料;
2、天眼查平台关于北京工大创客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材料。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寄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评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全部证据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5月28日在第36类保险咨询、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08月31日至2021年08月30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首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我国于2019年12月份开始爆发。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12月期间,申请人理应可以正常使用复审商标,但申请人未能提交在上述期间内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有效证据。
其次,尽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某些企业的经营行为出现阶段性停滞。但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本身并未导致全国的商业行为不间断地、持续地全面停滞。我国政府亦未政策性限制全国的商业行为不间断地、持续地全面中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足以阻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亦不足以证明其不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