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星顶级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拥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2795号“二之国:交错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83788号“交错世界”商标、第56977645号“交错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文“二之国:交错世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交错世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中文“二之国:交错世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中文“交错世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