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同安民兴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41297号“百年坑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0818891号“坑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具有合法来源,为其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申请,为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使用在利口酒等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中文“百年坑道”构成,该文字使用在利口酒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年份、贮存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