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添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0909号“P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31537号“Pups宠物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46943号“Pups宠物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425272号“Pups宠物友好指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420288号“Pups宠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441483号“Pups宠物友好推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86488号“小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449416号“Pups宠物友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425255号“Pups宠物社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868174号“小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441474号“Pups宠物社交平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2385293号“PU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948586号“PV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886487号“小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0886843号“PV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页截图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UP”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至十二、十四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含义与引证商标六、九、十三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广告宣传;寻找赞助;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