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477165号“CDGHUMANMAD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DGHUMANMADE 51477165

阅读:103344 2023-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一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惠婷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51477165号“CDGHUMANMA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03524号“HUMAN MADE”…

  申请人:一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惠婷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1日对第51477165号“CDGHUMANMA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03524号“HUMAN M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98493号“HUMAN M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03523号“HUMAN M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498494号“HUMAN M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HUMAN MADE”系列商标经长期和广泛宣传,在服装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显著性较高且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大多是对他人显著性较强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模仿,被申请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

  2、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

  3、(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2431号;

  4、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网络宣传资料;

  5、关于YOHO网的简介以及官网信息;

  5、设计师名字NIGO及其申请人品牌在YOHO网上占据热搜的网页;

  6、申请人品牌销售资料、网络宣传报道、订单、发票等;

  7、在先裁定;

  8、被申请人名下抄袭他人品牌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任何在先权利。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短袖衬衫;服装;手套(服装);围巾;针织服装;运动衫;T恤衫;童装”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8月20日。

  2、各引证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裤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二十几件商标,均在第25类等商品上,且大多标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近似,如“TOLOEWEE”、“FREDPERRYCDG”、“LACOSTETB”、“OFFWHITECDG”、“ESSENTIALSOFFWHITE”、彪马图形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网络宣传证据可以证明“HUMANMADE”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经使用、宣传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CDGHUMANMADE”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袜;短袖衬衫;服装;手套(服装);围巾;针织服装;运动衫;T恤衫;童装”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服装等商品在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具有一定关联性的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带有欺骗性,以致对商品质量、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HUMANMADE”服装具有一定知名度。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二十余件商标,大多标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近似,如“TOLOEWEE”、“FREDPERRYCDG”、“LACOSTETB”、“OFFWHITECDG”、“ESSENTIALSOFFWHITE”、彪马图形等。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1477165号“CDGHUMANMAD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DGHUMANMADE 514771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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