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曼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港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42546号“河图公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该商标与申请人唯一对应,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3597号“河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97806号“河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455049号“河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正与申请人协商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3、182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北京九州古今国学文化院。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受托管理;担保;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服务;典当;艺术品估价;资本投资;保险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受托管理;担保;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服务;典当;艺术品估价;资本投资;保险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