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571726号“LV&H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V&HO 13571726

阅读:96920 2023-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海江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日品 申请人因第13571726号“LV&H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62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皮带(服饰用)…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海江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日品

  

  申请人因第13571726号“LV&H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62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服装绶带;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基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书;2、网店信息截图;3、销售订单信息;4、产品视频;5、产品及包装照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存在重大缺陷,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2018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其指定的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真实、公开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温州广苍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显示温州广苍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网店;证据3显示了“LV&HO”商标,及使用的腰带、皮带等商品,形成时间处于2018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之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

本文《关于第13571726号“LV&H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V&HO 135717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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