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成贵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夏梦
申请人因第5183883号“万得电器 WAND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998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授权书;2、产品照片;3、销售合同;4、转账电子凭证;5、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6、物流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7、商标证书;8、授权书;9、营业执照;10、强制性认证报告;11、试验报告;12、送货出库凭单;13、检测报告;14、产品包装、产品图片;15、视频文件;16、合格证;17、产品图册原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阻材料;电开关;断路器;电器插头;自动定时开关;调光器(电的);接线盒(电);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配电箱(电);照明设备用镇流器”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3月27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和被许可人的使用。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温州万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证据3体现了复审商标及使用商品“断路器、插座”等,形成时间处于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结合证据2、4、5、11、14、17等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在前述商品上。鉴于“断路器、插座”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阻材料等其他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断路器、插座”等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其他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断路器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