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张松竹
被异议人:黄利明
异议人张松竹对被异议人黄利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914777号“京燕杯 JINGYANB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燕杯 JINGYANB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照明用提灯、电炉”等。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京燕杯”,使用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误认为某赛事名称,且标识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某赛事主办方或已取得授权,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914777号“京燕杯 JINGYANBE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