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每家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4日对第49104759号“MEI JIA 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实际经营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且争议商标与第61335343号“K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二、争议商标中拼音对应汉字“每家安”属于常见祝福词汇,商标本身无显著性,且争议商标具有家家平安之意,用于核定商品上,直接表达了“门窗”等商品能够保障家家平安,系其功能特点的体现,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轨道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5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2021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该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密切关联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畴。但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故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无显著性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调整范畴。争议商标“MEI JIA AN及图”用于核定使用的金属轨道等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目前尚无明确证据表明,争议商标“MEI JIA AN及图” 核定使用在金属轨道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四、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在案还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但并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