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益东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9708号“JIA LE G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4293号“JIALEGOU”商标、第9772406号图形商标、第12903208号图形商标、第9092525号“乐养WHAHOL”商标、第14133406号“菌菌乐道”商标、第2833464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JIA LE GOU”及经图形化设计的字母“JLG”构成,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图形在视觉效果、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