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210117号“财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财祖 64210117

阅读:132028 2023-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中海西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0117号“财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扩充注册,且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92049号“财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具有商标权。…

  申请人:北京中海西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0117号“财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扩充注册,且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92049号“财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具有商标权。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实物图、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财祖”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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