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丰和鱼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4635号《关于第58234027号“丰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28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4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字第1288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45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4781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1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45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