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醴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49348号“BOHEM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BOHEMIA”并不是现存行政区划名称,且该地名在中国并非为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BOHEMIA”译为“波西米亚”,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