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85416号“QQ 无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55751号“无界产业园”商标、第28895744A号“Q&Q”商标、第44760383号“无界控股”商标、第42624971号“无界臻选”商标、第4665754号“QQ”商标、第28002374号“无界”商标、第53000927号“無界”商标、第44766184号“无界投资”商标、第53702337号“无界工场”商标、第63400305号“无界”商标、第44796146号“无界”商标、第1960408号“QQ”商标、第44757341号“无界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宣传使用也是将“QQ无界”作为一个整体,因此根据奇瑞QQ汽车的知名度,相信公众能将其与引证商标区别开,并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八、十、十一、十三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十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八、十、十一、十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QQ 无界”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文字“QQ”、“无界臻选”、“无界”、“無界”、“无界工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五、十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