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0517号“LANGS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9128号“浪鲨LANGS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当前有效注册的商品为“趴板(冲浪板);游泳池(娱乐用品);翼型浮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当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