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国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正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8日对第28931184号“瑞官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16173号“正宫庄”商标、第2019077号“正官庄”商标、第3006787号“正官庄”商标、第7074163号“正官庄及图”商标、第13349209号“正官庄”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再次对引证商标二在人参汁等商品上的驰名状态予以确认。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复印件):
1.百度百科有关申请人及其官网、发展历史的介绍、官方微博资料;
2.产品及公司宣传册;
3.有关公司的营业执照;
4.销售代理合同、相关销售单据等;
5.申请人的部分商标注册资料;
6.相关荣誉资料;
7.有关报道资料、参加公益活动的资料;
8.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审查表、赞助活动资料;
9.相关行政裁决书和判决书;
10.销售统计资料、部分年份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年度报告;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5日申请注册,2020年4月7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8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参汁、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人参汁、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瑞官莊”(“莊”为“庄”的繁体字形式)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文字“正宫庄”、“正官庄”文字构成相近,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主张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无需再对引证商标二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认定。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在案还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但并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