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昌飞硕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许昌德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54333号“致远冷暖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57825号“致远汽车俱乐部 ZHIYUAN AUTO CLUB”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468586号“致远装饰”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