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瓦那俱乐部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8781号“HAVANA CLUB 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由“HAVANA CLUB ORIGINAL及图”组成,整体具有区别于“哈瓦那”地名的其他含义,不易与地名形成唯一对应翻译。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