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74753号《关于第18849731号“先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5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8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7996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法律服务”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