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先军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46370170号“TINAT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72958号“泰田TaiTian”商标、第38363949号“Taiti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反复申请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基本情况;
2、在先类似案例;
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销售证据;
4、申请人及引证商标获得荣誉情况;
5、领导视察新闻、客户满意度调查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气动打钉枪;风动手工具;油漆喷枪;空气压缩机;电动扳手;钻头(机器部件);电动螺丝刀;非手动的手持工具;调压阀;清洗设备”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风动手工具、压缩机(机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TINATAN”与引证商标一、二“TaiTian”字母组成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气动打钉枪;风动手工具;油漆喷枪;空气压缩机;电动扳手;电动螺丝刀;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风动手工具;压缩机(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钻头(机器部件);调压阀;清洗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钻头(机器部件);调压阀;清洗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商号权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在先权利。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商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有所区别,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之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钻头(机器部件);调压阀;清洗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