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3日对第52514817号“五星郎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707411号“五星及图”商标、第3102681号“五星酒典”商标、第24572893号“五星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
1、相关获奖证书、百度百科简介;
2、申请人情况介绍;
3、申请人工厂相关照片;
4、申请人商标获得荣誉情况;
5、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6、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7、申请人维权记录;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在先注册商标的合理再注册,没有恶意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郎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
2、相关商标许可协议、备案通知书;
3、被申请人产品宣传图片;
4、产品检测报告。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五星”,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