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普爵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0日对第56581811号“酱源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第3128484号“镇及图”商标、第7014275号“镇”商标、第9515181号“镇酒”商标、第15388349号“镇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文字“镇”,已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明显超出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申请了大量的酒类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嫌疑。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
1、贵州五星酒厂创始人信息;
2、五星酒厂的介绍;
3、五星酒厂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生产场所及生产设备照片;
4、五星酒厂的认证资质证明;
5、五星酒厂接待各级领导人的照片;
6、五星酒厂的获奖证明;
7、五星酒厂参与慈善活动照片与捐赠证书;
8、镇酒系列产品照片;
9、销售发票;
10、电商平台销售的截图;
11、镇酒获奖荣誉证明;
12、镇酒的宣传推广材料;
13、“镇”商标的维权记录。
1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