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虎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8日对第48944913号“豹狮捷BAOSHIJ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27572号“JAGU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3839号“捷豹JIE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复制,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第12209482号“捷豹JIE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93586号“捷豹JIE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故意抄袭模仿申请人驰名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品牌历史及介绍;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商标的报道资料;
4、申请人商标获得荣誉情况;
5、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6、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7、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豹狮捷BAOSHIJIE”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捷豹JIEBAO”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