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9876号“华源技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3504、3508、3509服务上的复审,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8776号商标、第10360355号商标、第11988470号商标、第12193610号商标、第130106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13067号商标、第30624428号商标、第5228952号商标、第23143435号商标、第58452777号商标、第590353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十、十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形象衍生图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十、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十一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十、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3504、3508、3509群组指定的服务项目,即“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九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九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九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会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