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00049号“今麦郎 凉白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62000号商标、第56384551号商标、第56389251号商标、第49967502号商标、第51790329号商标、第54754343号商标、第563947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六、七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五在部分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