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红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697784号“TOKN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4302、4304类似群,仅保留4301、4305、4306类似群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504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77587号商标、第9476796号商标、第40054117号商标、第302428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