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燕子
委托代理人:河南智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51282786号“茶颜冰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茶颜悦色”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438537A号“茶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438537号“茶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438587号“茶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450640号“茶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除申请争议商标外,还将“茶颜”作为其字号,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版权证书;
2、申请人标识简介;
3、申请人店铺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及门店图片;
4、申请人商标获得的荣誉;
5、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6、供货合同、发票及票据;
7、网络使用宣传材料;
8、申请人维权证据;
9、媒体报道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不能证明其对引证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 于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 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加工过的鱼子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肉脯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3月11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引证商标三由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于202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茶饮料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3月11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5、引证商标四由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于202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带果肉果汁饮料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1月17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6、引证商标五由上海亲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于2015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茶饮料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7年8月13日转让予吕良,于2019年6月13日转让予长沙茶悦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
7、引证商标六由吕良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于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茶饮料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6月13日转让予长沙茶悦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茶颜冰城”构成,包含引证商标二、三、四,而与引证商标五、六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等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