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南瓯乳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9日对第53238125号“雨菲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百菲酪”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800266号“百菲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75375号“百菲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27864号“百菲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930647号“百菲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大量囤积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2、申请人审计报告;
3、销售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3日申请, 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炼奶焦糖酱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广西百菲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申请,于2020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加奶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3月16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2、引证商标二由广西灵山百强水牛奶乳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申请,于201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奶酪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5年11月9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西百强水牛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转让予广西百菲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三由广西百强水牛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于201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奶酪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6月27日转让予广西百菲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引证商标四由广西百菲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申请, 于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奶酪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3月16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读部分文字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字形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