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488800号“隔壁老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隔壁老铁 57488800

阅读:32074 2023-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凤辉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9日对第57488800号“隔壁老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24425135号“老铁 LAOT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凤辉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9日对第57488800号“隔壁老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24425135号“老铁 LAOT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831195号“老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69963号“快手老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596758号“老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

  2、申请人“快手”商标驰名证据;

  3、申请人知名度证据;

  4、媒体报道材料;

  5、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周勇于2017年6月1日申请,于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7月13日转让予北京正信汇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转让予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现处于我局审查中。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于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5、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申请,于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而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引证商标二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予赘述。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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