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皓浩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言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市麦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皓浩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市麦都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28871016号“皓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皓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糕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8992号“皓浩HAOH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锅巴;食用面筋”。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71016号“皓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