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高丝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32053号《关于第46668133号“黛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32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1183897号“黛珂COSUE DECOR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已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重裁时,引证商标经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在“防溢乳垫”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0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仅为“卫生内裤;卫生护垫;婴儿尿布;卫生巾;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卫生巾带;卫生棉条;失禁用尿布”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复审商品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从而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综上,在“浸药液的薄纸”复审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医用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浸药液的薄纸”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