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杏之雨淘中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81801号“淘中医 TAOZHONG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4898425号商标、第8364288号商标、第34043313号商标、第26632063号商标、第14309065号商标、第64600310号商标、第16690861A号商标、第7747343号商标、第15647590号商标、第372566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描述相关服务内容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均含文字“淘”,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淘中医 TAOZHONGYI”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其文字释义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