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卡妈农特产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5019号“华夏乌蒙 HUAXIAWU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546970号商标、第47048581号商标、第59435862号商标、第3215434号商标、第67234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云泊世佳及图”、引证商标二“君来悦品 TASTE FOR YOURSELF及图”、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鱼(非活);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五的文字“乌蒙”,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