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千方中医门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97754号“千方中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927861号商标、第640530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商标及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千方”,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7日